刑事案件二审上诉状怎么写电信网络诈骗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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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刑事案件一审不服,二审上诉势必要提交二审上诉状,一份好的刑事二审上诉状能为二审开个好头,本期上海陈律师将一起之前代理过的电信网络诈骗罪的二审上诉状给大家作分享,希望刑事案件的二审能有所帮助。

上诉人:H,男,19**年3月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身份证号.........,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诈骗罪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年12月23日作出的()浙刑初***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浙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存在的自首情节,原审法院未予认定

原审认定“其当庭辩称其在公司期间有请假情形,且作为代理组长,仅负责组员考勤,不负责组员业绩的管理督促及业务培训,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不能认定为自首。”

但是,上诉人自始至终都如实供述了自己及所了解的同案人员的主要犯罪事实,只是对于请假期间、法律上如何认定组长以及组长如何对业绩负责的法律定性进行辩解。且上诉人多次劝说同案人员投案自首,以及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同案人员电话,虽然最终成功与否并不清楚,但完全能看出上诉人认罪悔罪的良好态度。

1、对于请假期间:

同案被告人陈**当庭供述H无请假情况,并不具有真实性。一方面,由于时间久远,陈**可能存在记忆的偏差,尤其对于不是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另一方面,H没有义务向陈**请假,陈**本身并不清楚H是否请假。

虽然在庭审过程中,上诉人提出的请假时间与之前口供有所出入,但上诉人也明确解释,时隔三年,记忆上会存在一些问题。请假事实是真实的,只是对于请假时间无法记清。不能仅因记忆偏差而全盘否认上诉人认罪悔罪的良好态度。

2、对于法律上如何认定组长,以及组长如何对业绩负责的法律定性:

一般来说,诈骗中的组长需要管理并带领下属实施诈骗活动,相当于参与了组员的业务。本案中,组长起到的作用与组员相差无几。组长并不招揽组员,而是被动接受,组长本身并没有设定业务考核线的权限,主管张*已经将每天的业绩目标和工作要求制定好,诈骗话术、宣传资料也都由公司发放。尤其是作为代理组长时,并不领取组长提成,所起的作用也比组长更微不足道。

即使组长要对组员金额负责,也应当按照组长所起的作用,对自身的金额和组员的金额予以区分,而不是笼统地以自身和组员的全部金额为准量刑。上诉人自身只有约20万元的金额,却因为总共元的组长提成,而要承担78万余元金额的量刑,显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

另外,也应当区分作为代理组长时以及组长时所起到的不同作用。

上诉人一直如实供述自己担任组长以及拿过组长提成的事实。上述问题只是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能认定为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原审事实认定不清,判决依据的证据不足

原审认定“电子业绩表系侦查机关依职权按照法定程序从依法扣押的U盘中提取,提取过程科学、客观、合法……,业务员均予以认可,且能与部分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然而,该电子业绩表存在大量问题,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1、虽然,年9月19日侦查机关从刘倩手中提取U盘的过程符合法定程序,但是U盘中的电子业绩表来源不明,中间经过多少人之手、多少人对此进行过修改或增删,并没有查清。

且该表格于U盘被扣押的前一天仍存在修改的情况。电子数据有增删修改的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不能采信。

2、另外,业务员供述和部分被害人陈述并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电子业绩表中存在多处数据错误,却没有业务员提出异议。部分被害人陈述金额、转账记录与电子业绩表无法对应,却没有做出合理解释。部分业务员供述的违法所得对应的销售业绩,明显高于或明显低于电子业绩表中的数据,无法相互印证。电子业绩表中的快递单号无法查询到,无法相互印证。

当电子数据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被告人提成等均无法印证时,不能直接采信电子数据。可以根据本案被害人的报案金额来认定诈骗金额。

三、未报案的人员,并不自然是本案的被害人,或不存在犯罪行为,原审不应将未报案人员的金额全部计算在内

1.本案所卖药物均为正规厂家生产,有一定治疗作用,对于部分人来说并没有被骗

一般的电信诈骗是纯粹地骗取被害人的财物,被害人一无所获,因此未报案人员的金额也可计算在内。但是,在本案中,销售的药品都是正规厂家经国家食药监局许可生产的正规药品,也必然具有一定强肾健身的药效,对于部分人来说并没有被骗。这样的情况下,把没有报案的人直接推定为被害人是有违事实的。

2.目前在案的报案人员中存在与销售统计不符的情况,且不具有代表性,不能代表整个被害人群体

目前在案的几十份报案笔录中,存在很多与现实情况不符的情况,大量被害人真实情况都没有查实。

如被害人潘**了元买药,在表格中他的这一单显示被拒签退回了,而实际情况却是不仅该单药品没有退回,相应的元也没有计入统计表中。

被害人李**收到了退款的元,在数据表中没有体现。

被害人刘**年2月份还在跟同一个销售联系,而上诉人等在年9月就被抓获,即刘**根本不是从本案的公司购买的药物。

综上所述,本案上诉人等销售的都是的正规厂家经国家食药监局许可生产的正规药品,相比一般的诈骗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是较低的。上诉人因家庭困难、不懂法律,而误入歧途,上诉人愿意承担自己应当负责的犯罪后果。但是上诉人无法认同,因为当庭为自己进行合理的辩解而加重刑罚,完全推翻如实供述和认罪认罚的良好态度。而且上诉人做业务能力一般,所起作用较小,加上组长提成的工资,也比部分业绩能力强的组员工资低。但现在要以一份错误百出的数据为准,让上诉人无差别地承担自身和组员的全部金额。这对上诉人是非常不公平的。恳请贵院能够充分查明事实,对上诉人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此致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H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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