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内容及课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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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是进一步提升企业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水平,提高辐射安全工作人员的基本业务素质,筑牢核与辐射环境安全防线。

一、培训依据

1、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十三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

2、法规:

根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3、规章:

(一)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18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二十二条: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每4年接受一次再培训。

辐射安全再培训包括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辐射安全与防护专业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辐射事故案例分析与经验反馈等内容。

不参加再培训的人员或者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其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二)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中均提到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与使用的各个环节的辐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各个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

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内容及课时

二、培训对象

辐射相关工作人员。

三、培训收费

收费标准:初训16个学时收费元/人;复训8个学时收费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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