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案例一:×××(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办案机关: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局雁塔分局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元,罚款万元
处罚时间:年5月24日
年1月18日和20日,陕西省西安市市场监管局雁塔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接到案件线索,对×××(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等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现场调查。
经查,当事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违法行为:
一是当事人于年5月开始在其公司运营部东侧墙体上展示9块宣传牌,其中第五块宣传牌存在“与剑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中科院上海药物研究所等权威科研机构强强联合,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中草药健康产品”“在复合多糖技术领域处于国际领先地位”等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的现象。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二是执法人员对×××(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直销培训资料及相关内容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保存相关直销培训资料,无法提供年至年每期直销培训讲授内容录音资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是以直销方式销售非直销产品。经核查,年1月至年12月,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共有种,其中直销产品种,非直销产品86种。当事人的名直销员在年至年两年内存在销售非直销产品的活动。销售非直销产品的数量为件,共计销售额为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利用直销方式销售非直销产品的行为。
西安市市场监管局雁塔分局认为,鉴于当事人是一家经营时间较长的直销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社会责任,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西安市市场监管局雁塔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万元;对当事人违反《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行为,该局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规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对当事人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行为,该局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规行为,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元,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例二:陕西省蓝田县×××保健按摩店虚假宣传案
办案机关:陕西省蓝田县市场监管局
处罚结果:罚款30万元
处罚时间:年5月24日
年1月17日晚,陕西省蓝田县市场监管局接到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樊某涉嫌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的案件线索转办单:消费者田某投诉×××(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经销商蓝田县×××保健按摩店的经营者樊某在销售直销产品时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导致其女儿身体健康受到损害。蓝田县市场监管局对此开展立案调查。
经查,年12月19日,蓝田县×××保健按摩店与×××(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成为该公司的经销商,蓝田县×××保健按摩店经营者樊某并非×××(中国)有限公司的直销员。×××(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后台提供的数据表明,樊某的销售记录一共元,自年7月起,共销售给田某价值元的产品,其中包括儿童口服液、口服液、餐粉、钙片等保健食品,上述保健食品都在产品外包装上对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信息进行了详细标注;益生菌固体饮料、清露、津露3种食品,无标注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
樊某为了增加其销售业绩,多拿公司的提成奖励,在向田某销售产品时未按照产品说明上的功能进行宣传,而是从网上下载、自编信息及转载朋友圈信息等方式,在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