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直播带货成为网络销售的主要渠道,很多明星走进直播间成为带货主播,有的首播成交额上亿甚至几亿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将直播营销平台界定为在网络直播营销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直播行业的火热程度由此可窥见一斑。本文试就网络直播平台七项常见业务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进行分析探讨。
一、直播带货的税务处理
网络直播平台颠覆了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其信息实时互动的特性受到电商平台的追捧。电商直播平台以直播形式为电商赋能,有供应链、品牌商资源等后端优势,平台直播起到补充用户购物体验的作用,同时提高转化率,进一步释放存量用户的购买力,如淘宝、京东、拼多多等。网络直播平台的“直播+零售”模式,区别于传统的实体零售及电商,是围绕消费者线上线下双重体验为中心的泛零售形态,成为电商平台品牌营销的重要手段。电商直播通过传播有价值的信息,有效吸引用户,提高买卖双方商品交易的效率,从而实现较高的转化率。电商直播由主播充当导购角色为用户介绍商品,用户可以在线购买。若商品比较抢手,还可以竞拍的方式让用户获得,直播销售的货物可谓包罗万象。此外,直播平台对宣传推广中人气迅速提升的签约主播,以其名义开通淘宝店或在其他网络销售渠道直销或代销货物,通过直播带货实现人气商品化的收益转化。
网络直播销售的货物如为平台自营商品,则直播平台需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经过年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和、年两次调低税率后,目前境内销售货物,除特定货物适用9%的较低税率外,一般适用税率为13%。网络直播平台销售的货物通常为家用电器、品牌服装、日用百货等商品,通常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如平台销售的货物为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商品,适用9%的税率;如平台销售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等商品,可适用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等。其中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平台自营商品按照销售货物收入处理。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此外,直播平台销售以游戏为主概念的玩具、食品、饰品、音乐、图像、书籍等游戏周边产品;以及话筒、键盘、玩偶等主播周边产品,均需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二、广告变现的税收问题
网络直播平台的广告变现方式主要有传统排期和流量引导等形式。互联网时代,有流量和大量用户的地方,就存在广告商业价值。移动互联网终端(手机、平板电脑等)的普及,成功突破用户在使用时间与空间方面的限制,使得直播平台广告的传播力远远超出了报纸、杂志、广播、户外等传统媒介。网页、直播室是直播平台的重要广告资源,开屏、直播背景、主播口播插入等展示类广告(传统排期)形式,以及置顶、弹窗、精选等平台广告推送(流量引导)都是平台提供广告服务的常见形式。直播平台可在网页、直播室或直播礼物中植入广告,吸引各类相关商家进行广告投放。
为增强广告排期的宣传效果,平台通常将Banner(网页导航图片)作为广告位,定时切换的banner位广告可以为平台带来更多收益。直播平台充分发挥大数据在广告投放上的作用,通过用户画像和精准的流量分析,提供广告的底层分发,帮助广告主精准定位,使受传者更易产生共鸣,实现广告主的不同营销需求。
增值税方面,直播平台提供的广告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的文化创意服务,适用税率6%。企业所得税方面,平台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处理,在相关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此外,对于上述提供广告服务行为,应按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需注意这里的计费销售额包含增值税在内,具体是指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三、用户打赏分成的税务处理
网络直播平台的增值服务,催生了直播平 特的粉丝经济。直播的直观、实时、互动性强等特点很容易让用户消费直播的内容,用户通过平台在线付费充值,购买各种虚拟道具或者礼物赠送给主播,充值道具产生的经济利益,由主播与平台方分成。用户打赏模式是各类直播平台中最常见的流量变现方式之一,实现了粉丝经济变现。
网络直播平台获得的用户打赏收入分成,并非平台提供播映、培训、咨询、表演等服务取得的收入,而是为主播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收入。此外,直播平台的电商变现业务中,网络直播平台销售非自营商品的,以商户名义经营、开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平台依托互联网为入驻商户提供进行商品交易活动“场所”,直播平台提供的是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承担管理和连带责任。直播间销售电影票,网络直播平台提供的也是一种信息技术服务。
增值税方面,直播平台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依照与商户约定的抽成比例确认收入,按“现代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税目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给商户,适用税率为6%。同时,网络直播平台接受软件硬件基础设施服务方所提供的相应技术支持,如提供足够的网络宽带、数据的存储管理及其他网络技术支持等服务。网络直播平台取得相应的电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所得税方面,平台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按照提供劳务收入处理。为长期合作客户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直播平台接受网络技术支持服务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资金结算手续费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催生了第三方支付。为加强用户资金安全监管,电子商务平台通常采用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支付结算服务通过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或以自建支付平台的方式完成交易环节的实现。目前,直播平台一般通过支付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