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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讯记者施文郁报道
为全面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监管工作,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近日印发了《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适用采用预收费方式开展办学活动的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线上线下校外培训机构。“办法”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采取银行托管方式实施预收费资金监管。预收费包括但不限于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课时费、教材费、资料费、住宿费等培训服务费用。“办法”规定,大连市校外培训机构实行预收费监管全覆盖,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本办法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办法”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普通高中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参照执行。依法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行为。
“办法”规定,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与其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等办学资质一并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收取培训服务费用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另外,“办法”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且不超过3个月。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对于收费时间,“办法”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提前收取费用的,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校外培训机构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者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学员索要消费凭证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办法”还对退费予以规定,学员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年修订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第五条“培训退费”条款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