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观察专题中国金融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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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源于:北京仲裁委员会

本文原载于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作者:简法(海南)法律服务公司吕琦首席顾问,宋少源特邀法律顾问。1

一、概述

年,中国金融业加强服务实体经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清理资本无序扩张,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坚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确保了“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国家金融政策的实施与年金融争议解决产生了密切联系。

(一)年金融争议新动向

1.整治资本无序扩张引发的金融风险与争议

一是房地产行业因流动性危机导致海内外债券、金融贷款和私募基金大规模违约,供应商、投资人、购房人之间的法律争议相伴而来。二是整治互联网平台经济引发的纠纷,滴滴公司美国上市叫停引发集团诉讼风险,蚂蚁集团上市中止可能催生投资人诉讼索赔。2三是“双减”政策引发教培行业地震,教培行业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运作,市值缩水亿,3创业者投资人争议将接踵而至。四是金融领域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案4和“反无牌经营”的行政处罚可能为相关民商事争议提供诉讼或仲裁依据。

2.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推高了金融业主诉案件量

一是在监管部门狠抓不良资产指标真实性的形势下,银行过去的假转让真腾挪、违规重组手段失效,主诉清收的重要性凸显。二是表外不良资产在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难以展期或回表,需要诉讼或仲裁方式清理。三是信用卡和其他零售小额转向诉讼保全资产令小额诉讼案件激增。立案难,特别是在线上贷款由多地互联网法院专属管辖后,成为一大难题,金融机构千方百计寻求多元化、批量化解决途径。

3.多元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需求倒逼破产治理体系化

“大、小、专”不同市场主体退出需求,呼唤破产制度持续推进体系性变革:一是上市公司等大型企业破产数量增加,5破产领域,就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金融债委会、预重整、破产期间试运营等重大问题开展深入探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号,对相关问题处理予以指引;二是包商银行破产之后,另有三家银行被接管,高风险金融机构危机处置规则开始系统研究;三是深圳、浙江、江苏、山东等多地试水个人破产机制,深圳发布全国首例个人破产重整案,6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保护形成示范,仅年深圳市即有余人申请破产。

(二)年金融争议裁判处理的新变化

1.与监管形成合力开展一体化金融治理

在涉众性强的证券领域和准证券性的资管领域表现最为明显,惠及面大且深刻:一是在打击证券违法中,与证监部门联动,判处了五洋债券、康美药业等有重大影响的个案,通过债券纠纷、证券虚假陈述两项司法解释,既强调警示作用,也“压实看门人责任”,大力推动健康资本市场构建,近年来,华泽钴镍、中安科7、大智慧8、金亚科技9、昆明机床10等公司虚假陈述案中,对相关责任人及中介机构判处重责,对证券违法行为形成极大震慑作用。该类案件,也逐步影响到银行等金融机构。年3月18日,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当日,因大连机床5亿超短融违约,兴业银行等被诉证券虚假陈述。11二是在资管领域,贯彻落实中央反刚兑、强消保、重实质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推出典型案例,指导资产管理的产品营销、产品定性和增信效力等疑难法律问题处理,辅之以类案检索同案同判规范,促进统一法律适用。北京市仲裁委/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发布了《私募基金纠纷案件裁判指引(版)》,对私募基金全周期常见问题进行专业指引,有助于稳定裁判预期。

2.展现了法治化处理金融争议的专业能力进步

对金融业重大疑难问题的争议处理,不是简单政策性处理,而是基于对金融政策目标的深刻理解,采用与监管路径差异化的司法治理路径推进金融治理,表现在:一是刚兑治理路径上,确认监管和司法总体目标一致性的同时,不轻易地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认定刚兑无效,而是区分不同类型刚兑的成因,提出从信义义务违反视角治理。二是穿透审判规则上,更为尊重真实商业逻辑后的全面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提审12和公报发布13的案例,当事人名义上法律行为被否定后,除了认定了实质借款关系,还一并考量了实质担保关系。三是金融投资人保护中,对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创新阐释14、营业信托纠纷中对普通投资人和职业投资人的区分15,展现了对金融政策保护目标的精准认知。四是在金融抵押权行使期间等对金融债权影响大的问题,出现了逻辑严密、法理坚实的优秀判决,16最高人民法院以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的形式推广,并在其他案件得到引用17,显现了高层级高质量裁判的社会影响力和引导价值。

3.金融消保争议处置成效初步体现

年在争议解决上开展的保护金融消费努力持续而有力。一是随着示范诉讼和代表人诉讼机制落地实施,证券领域单独立案、单独审判的需求下降,年证券虚假陈述类案件减少。18投资者受到司法保障提高,诉讼的经济与时间成本下降。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金融争议量中占比最高的银行卡纠纷终于导向清晰的统一裁判规则,司法解释要求银行承担较重举证责任,利好消费者。结合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19第三人欺诈、盗刷所致经济损失,最终由银行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大为提高。三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后,以伪财富管理、虚假私募等形式出现的各类非法集资,发挥地方金融监管力量,确定先刑后民和损失自担原则,处置该类群体性案件的路径更为清晰。四是金融消保强势保护理念之下,现实中也出现“职业维权人”,制造多起争议,浪费司法等各类纠纷处置资源。20

4.从严审查金融机构不当行为缓解融资难融资贵

对利用民营企业融资弱势地位的不公平契约,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导意见和具体裁判中表达了明确否定与矫正态度:一是明确金融机构通过格式条款隐藏真实利息水平的,不能据以收取利息,21多收的利息还要退回。22二是对银行机构的不合理收费、不合理收息行为,予以打击。23三是对金融机构违反普惠小微贷款支持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予以驳回。24四是新冠肺炎疫情后,各地法院较为一致地拒绝认定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但仍有大量判决支持银行展期,反对因新冠肺炎疫情而提前收贷。

5.丰富保护金融债权手段打击逃废债

主要是在执行领域强化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一是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虚假诉讼的违法行为引入刑事手段实施打击。除发布专门司法解释外,各级法院还总结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法院和当事人识别该类违法犯罪,指导金融机构应用新型法治工具保护金融债权。二是执行财产放宽了变卖和自主处置政策,有利于金融债权保护效率。尤其是对股权、股票和不动产等未必能通过网络拍卖体现公允价值的执行财产,提供多种处置方式的政策空间。三是精细区分失信惩戒与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条件,精准持续打击老赖的同时,保护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

(三)年金融争议解决方式的新发展

1.金融裁判专业力量不断加强

年新设北京金融法院,截至目前全国有两家金融法院和18家金融法庭。北仲、贸仲、上仲、深仲等大型仲裁机构中,有20%以上的仲裁员可进行金融专业审判。证监会和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提出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的仲裁机构内部试点组建证券期货仲裁院(中心),适用专门的仲裁规则,专门处理资本市场产生的证券期货纠纷,由资本市场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提供专业支持。上海金融法院的《上海金融法院涉外涉港澳台金融案件审判指南》,涉及独立保函外币准据法、金融衍生品交易等一系列涉外金融审判前沿问题。

2.金融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取得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倡导对金融借款合同、信用卡、融资租赁、保险、委托理财等金融领域纠纷的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继年12月15日,全国首个金融案件多元解纷一体化平台上线后,最高法与证监会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银行业保险业纠纷在线诉调系统上线“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上线启动试运行,各地法院纷纷建立一站式纠纷调解中心。全国各省、市(区)银行业协会设立或联合设立不同运行模式的金融争议调解中心达26家。监管、主管部门主导的金融调解成效显著。人民银行下辖的调解中心以及证券行业相关调解中心,在年均有受理数量多、金融业务广、调成率高等特点,在化解金融消费者争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5

二、影响性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金融机构个人客户信息保护法律

金融业务涉及大量金融数据、客户信息数据,是重要的信息数据处理主体。本年度颁布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与金融治理密切相关,有可能成为金融争议的新增长点。

《数据安全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对金融机构提出数据信息分类管理,完善内部治理架构,制定全流程保护制度,开展风险评估报告、信息数据跨境履行特别程序等要求,未能达到该等法定要求可能成为日后争议令金融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利证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坚持以“知情同意”原则为基础的对个人敏感信息的严格处理规则,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现状与法定要求之间存在不小差距。由于金融处理规则的模式化,该问题涉及客户广,调整难度大,金融被诉案件已见端倪。26《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则要求金融机构与持牌征信机构合作获得征信服务,而实践中个人征信持牌机构的供给有限性和金融零售业务扩展要求之间产生冲突,也会形成金融争议的新来源。

(二)《民法典》下担保登记相关法律规范

为落实《民法典》强化登记公示的精神,营造透明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国务院颁布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公安部及人行等颁布部门规章,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完善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不断完善了民法典落地实施的配套机制。

第一,在不动产方面,《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于年4月6日颁布实施。可以明确登记抵押担保范围,明确带押财产转让如何登记、明确“最高债权额”内涵。第二,在一般动产方面,《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年12月29日发布,再次扩展登记范围,该办法将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动产品种,以及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权利品种纳入统一登记公示之列。第三,在特殊动产方面,《机动车登记规定》年12月17日修订,有关机动车担保,一是明确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登记、机动车迁出迁入、共同所有人变更或者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有效填补了制度漏洞。二是明确了机动车质押可以在车管所办理质押备案,有效填补了制度空白。但无号牌机动车担保、机动车货押等,能否在中登网登记,没有准确意见。

(三)金融债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逃废债、执行难一直是金融债权保护中的难点痛点。年,整治虚假诉讼、推动股权股票重大财产执行的司法政策,利好金融债权保护。

1.虚假诉讼领域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意见于年3月10日实施,细致列举了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易发民事案件类型、重大可疑行为等,并为案件的移送查处、责任追究等做了详细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意见于年11月10日实施,进一步细化了虚假诉讼的形式、表现特征、重点领域,规范了各环节防范措施和整治手段。各级法院还多次发布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对金融机构打击以虚假诉讼逃废债有现实指导性。

2.股票、股权执行领域

近年来银行股权股票类担保物貌似流动性强,实则受重重规制,处置变现难问题突出。以下规则化解了部分问题,增强了权益类担保品变现可能。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该意见于年12月20日发布,一是明确了股权冻结的规则;二是规定了解决股权评估难的应对措施;三是规定了防范股权价值被恶意贬损的应对措施;四是明确了交付股权类案件执行的相关规则,27对解决金融债权保护环节股权冻结规则不明确、评估难、反规避执行等有重要意义。

(2)《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年7月1日实施,确定了法院冻结质押股票时冻结数量规则,厘清了多笔质押时的冻结规则,确定质权人有权要求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实现质权。28对股票质权执行的超额冻结和难以变价等问题做出平衡不同债权人利益的规定。

典型案例

无真实买卖关系的保兑仓交易构成借款,差额退款约定构成保证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供应煤炭。同日A公司、B公司、C银行签订《三方协议》,约定B从C融资支付货款。同时约定,B向C提供保证金,C出具提货通知,A根据提货通知为B办理发货。B未能偿付融资款时A公司承担差额退款责任,并约定A退款不以C先向B索偿为条件。实际执行时,A、B之间没有真实的贸易关系,B从C融资回流到B。最终B有人民币2亿余元本息未能偿还,C诉至法院,要求B还款,A承担差额退款义务。

《三方协议》是否通谋虚伪,其所隐藏的法律关系是否为借贷+保证。

保兑仓交易以买卖双方有真实买卖关系为前提,但A、B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货物买卖交易,因此并不存在真实有效的保兑仓交易法律关系。保税仓交易无效,被隐藏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若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应当有效。差额退款中,A应将B未还差额部分退还C银行,实质是A公司向C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保证的性质,各方约定C向A索偿前不必先向B索偿,应为连带保证。各方在三方协议中承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获得其最高权力机构的有效批准和充分授权”,A关于其法定代表人无权签订具有担保性质的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A的保证有效。29

本案落地了保兑仓交易中的通谋虚伪认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对保兑仓交易的模式进行了界定,并对虚假保兑仓交易的处理规则定下了基调。银行本系向买方提供融资购买卖方货物,卖方差额退款。但各方名义上签订保兑仓合同,但买卖双方没有真实的发货、提货,银行资金最终回流买方。与借贷关系吻合。当事人之间名义上的保兑仓交易是虚假行为,真实法律关系是隐藏的“买方”借贷关系与“卖方”保证关系。

本案对担保决议较为宽松。按照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对外保证须有内部决议,否则保证合同不发生效力。虚假保兑仓中,双方并未签订保证合同,卖方不会提供内部决策。本案中以卖方承诺签订合同已经过授权,没有对银行苛以审查要求,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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